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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乡村振兴相关行业经营主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支持和参与城乡社区发展及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自觉参与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促进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南充市商务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北路一段139号宏顺花园4号楼1层5号、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行业优势,推动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互通,促进城乡协同发展;

(二)参与乡村发展规划,开展政策咨询、产销对接、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指导服务;

(三)乡村振兴人才培训、孵化、储备、输送及就业创业服务;

(四)举办乡村振兴相关会议、论坛、竞赛、展示和展销等活动;

(五)承接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理事会员推荐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签订会员诚信书。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法律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宣传联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凑兆谥技绦够疃摹⒆孕薪馍⒒蛴捎诜至ⅰ⒑喜⒌仍蛐枰⑾模衫硎禄崽岢鲋罩苟椤�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全体会员一致同意和认可:

1、 尊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作为央企管理的属性,支持协会及会员单位与邮政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开展与邮政服务关联的服务乡村振兴事务;

2、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不参与本会日常事务管理;不享有本会的被选举权;不担任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职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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