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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为做好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2024年第32号和《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促进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促进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四)一般单位会员:1000元/年

(五)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促进会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条   对于无故一年以上缴纳会费的会员,促进会理事会讨论情况作取消会员资格决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不再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十一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应按照促进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调查;

(三)组织、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四)国际国内交流与联络活动;

(五)乡村振兴、支教等公益性活动;

(六)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七)促进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支出;

(八)促进会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九)促进会会刊、网站及自媒体运行和管理支出;

(十)促进会管理有关的其他必须支出。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十二   按照促进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   促进会会费由促进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促进会财务预算。

第十  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  会费收支情况由促进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

报告,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  会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  依照《章程》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行业优势,推动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互通,促进城乡协同发展;参与乡村发展规划,开展政策咨询、产销对接、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指导服务;乡村振兴人才培训、孵化、储备、输送及就业创业服务;举办乡村振兴相关会议、论坛、竞赛、展示和展销等活动;承接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本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组织研讨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事宜,开展行业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国内外同行业信息、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报告、编印行业业务资料、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2、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等,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4、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

5、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检查及行业准入资格、开展从业能力评价等工作;

6、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搭建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服务会员,组织各类讲座、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公共培训、信息交流等专业服务;

2、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策共享、资源共享,为会员单位提供智库指导、产业投资、产品营销、人才培养、文化输出、金融支持等综合性服务;

3、开展各类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类产销对接会、研讨会、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组织开展访问考察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支持会员向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以及境外开拓业务;

4、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共同成立乡村振兴相关产业研究机构,围绕发展科学技术与“新三农”及产业融合应用,通过开展学术研究、技术交流与推广、成果转化、专业培训、产业规划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方面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5、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6、协调行业内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经营服务活动发生的争议;

7、在促进会能力及业务范围内服务会员,出具相关公信证明;

8、做好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会员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树立行业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秘书

十九    本办法经2024428日第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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