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为做好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2024年第32号)和《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促进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促进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四)一般单位会员:1000元/年;
(五)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九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促进会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条 对于无故一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的会员,经促进会理事会讨论,视情况作取消会员资格决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不再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应按照促进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调查;
(三)组织、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四)国际国内交流与联络活动;
(五)乡村振兴、支教等公益性活动;
(六)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七)促进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支出;
(八)促进会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九)促进会会刊、网站及自媒体运行和管理支出;
(十)促进会管理有关的其他必须支出。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促进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十三条 促进会会费由促进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促进会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促进会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
报告,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会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依照《章程》,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行业优势,推动乡村振兴产业融合互通,促进城乡协同发展;参与乡村发展规划,开展政策咨询、产销对接、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指导服务;乡村振兴人才培训、孵化、储备、输送及就业创业服务;举办乡村振兴相关会议、论坛、竞赛、展示和展销等活动;承接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本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组织研讨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事宜,开展行业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国内外同行业信息、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报告、编印行业业务资料、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2、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等,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4、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
5、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检查及行业准入资格、开展从业能力评价等工作;
6、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搭建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服务会员,组织各类讲座、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公共培训、信息交流等专业服务;
2、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策共享、资源共享,为会员单位提供智库指导、产业投资、产品营销、人才培养、文化输出、金融支持等综合性服务;
3、开展各类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类产销对接会、研讨会、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组织开展访问考察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支持会员向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以及境外开拓业务;
4、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共同成立乡村振兴相关产业研究机构,围绕发展科学技术与“新三农”及产业融合应用,通过开展学术研究、技术交流与推广、成果转化、专业培训、产业规划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方面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5、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6、协调行业内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经营服务活动发生的争议;
7、在促进会能力及业务范围内服务会员,出具相关公信证明;
8、做好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会员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树立行业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充市乡村振兴产业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4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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